(2016)苏108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素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素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127号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连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立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素香,成年,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