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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328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