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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管飞章与刘林珠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49号申请人管飞章,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刘林珠,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管飞章申请被申请人刘林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管飞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林珠所有在山东临沂河东农村信用社银行存款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