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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17号原告深圳市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松白路宝田公司工业园第1栋第3层。法定代表人王小林。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成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宝山路铭锋达工业园D栋2、3楼。法定代表人陈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