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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桂小钰与被告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吴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小钰,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泽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67号原告:桂小钰,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军,经理。被告: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世阳,经理。被告:吴泽民,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小钰与被告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吴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小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小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小钰撤回起诉。诉讼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桂小钰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