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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167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郑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健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