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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建勤与程养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勤,程养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勤,男,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程养森,男,生于1963年9月27日,小学文化,汉族。赵建勤申请执行程养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韩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养森在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河渎村第三村民小组有分配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养森在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河渎村第三村民小组的分配款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