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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司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256号原告司某。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杨冰坦(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金景利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秋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