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5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窑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5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濮阳县人,住濮阳县。2001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5月28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9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4时30分许,在滑县赵营乡正阳百货超市门口,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红色新日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在其骑车逃离过程中被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相关照片9张;2、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犯罪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3、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户籍信息;4、被害人郭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的供述;6、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材料、8、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收款收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相窑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安会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