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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海华、张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华,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656号移送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周东瑞,院长。被执行人陈海华,农民。被执行人张磊,农民。移送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海华、张磊盗窃罪罚金、退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启刑二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华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张磊缴纳罚金70000元,共同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402916元,发还被害人张某、黄某;追缴被告人陈海华、张磊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黄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部门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572916元,执行费8129元,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海华、张磊与被害人张某、黄某、张锦晶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海华扣押于启东市公安局合作派出所的北京汽车BJ7150C5EB一辆(车架号LNBSCCAH5FF056403、发动机号LM7184)、天禧摩托车一辆、金AU750手链2.1克一件、金AU750项链2.43克一件、金AU750吊坠1.65克一件、S925银镶石榴石耳环一件、千足金锆石2.85克一件、千足金戒指8.1克一件、小米4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OPPLE手机一部作价人民币98860元抵偿受害人,从应退赃款中扣除。剩余应退赃款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再行处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陈海华、张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移送执行人、被害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害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待刑满释放后再行处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害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被扣押的物品已抵偿退赃,被害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刑二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被害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