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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贺建兵与被告宁夏贺兰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兵,宁夏贺兰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392-1号原告贺建兵,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贺兰县。委托代理人哈瑞,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静,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贺兰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769067-6,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城东街。法定代表人董志荣,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全保海,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健民巷***号。系被告职工。被告吴国银,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贺兰县。原告贺建兵与被告宁夏贺兰星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