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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9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白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陈某某与赵某某、白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内0929民初386号原告陈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被告赵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被告白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赵某某、白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