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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添与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添,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400号原告:徐添,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周钧,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陈家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峰,科长。被告: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91088928R。法定代表人:王佑生,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绍友,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添与被告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添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钧、被告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陈家林及委托代理人邓峰、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佑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添诉称:其右下肢二级残疾,1979年参加粮食系统招工考试,录取后由金寨县粮食局分配在金寨县梅山第二粮油中心站工作。2001年起国有粮食企业开始体制改革,2003年10月3日徐添与金寨县梅山第二粮油中心站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徐添于2016年1月21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向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当日以仲裁请求事项超过时效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原告徐添因此来院诉请:1、依法判决《解决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判令原、被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辩称:1、两被告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原告诉请的劳动争议超过法定诉讼时效。3、2003年10月3日金寨县梅山第二粮油中心站与原告徐添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查:金寨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7日以金政(2004)76号文件转发原县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撤销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金寨县金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4月8日以金政办(2009)19号文件转发原县粮食局《金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对金寨县金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新组建“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中徐添原所在单位金寨县梅山第二粮油中心站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于2004年组建“金寨县金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重新组建“金寨县金丰粮油购销限公司”。整个改制过程均不是企业自主改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霖代理审判员  饶德丽人民陪审员  明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