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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407号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被告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永青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单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