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314号崔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民初314号原告崔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军田村。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松木桥村。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辉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7日生育儿子张浩。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且被告脾气暴躁,时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从2011年12月30日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3月8日在桃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3月17日生育儿子张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互相之间缺少沟通与交流,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11年12月30日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仍然互不联系,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未形成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儿子张浩一直随被告以及被告父母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分居生活已达四年之久,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应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婚生小孩的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分析考虑,婚生儿子张浩由被告负责抚养为宜。一方负责抚养小孩,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儿子张浩由被告负责抚养成人,由原告负担抚养费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跃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广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