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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282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94年11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蕃,系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生于1989年5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姜某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