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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占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55号罪犯刘占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占林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9月25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2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刘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刘占林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刘占林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7.4分。期间,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占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