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三,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