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娟与张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娟,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47号申请人徐娟,女,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张娟,女,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娟申请被申请人张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娟所有的鲁Q855**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