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范爱花、张明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范爱花,张明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陈昊序,行长。被告范爱花。被告张明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范爱花、张明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收取176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