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范爱花、张明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范爱花,张明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陈昊序,行长。被告范爱花。被告张明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范爱花、张明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收取176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