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与重庆祥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重庆祥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军,刘晓江,何志梅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30号原告: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何晓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祥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军。被告:刘晓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志梅,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祥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军、刘晓江、何志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重庆祥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军、刘晓江、何志梅在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重庆祥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军、刘晓江、何志梅在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