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上旬,被告人林某每天晚上在其租赁的宜兴市新庄镇新东路71号门店内,提供麻将牌白板及筒子等赌具,供人进行“牛牛”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数百元。2015年11月11日晚上,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牛牛”赌博的赌具一副,查获赌资58000余元,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边某、费某、周某、陈某、赖某甲、赖某乙20余人的证言笔录,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濮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