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刑初24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富县茶坊镇油坊塬村北腰岘西边的山崖及崖边,盗锯长有柏树瘤的柏木11株,截成44根,后拉至封某某(另案处理)家窑洞内藏匿,准备伺机出售牟利。经鉴定,该44根柏树瘤重628斤,价值人民币7536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富县茶坊镇油坊塬村北腰岘西边的山崖及崖边(属桥北林业局岔口林场7林班),用自己的一把手锯,盗锯长有柏树瘤的柏木11株共截成44根,后拉至封某某(另案处理)家窑洞内藏匿,准备伺机出售牟利。2015年7月27日该柏树瘤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44根柏树瘤重628斤,价值人民币7536元。又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16日韩某某投案自首称,森林公安局在封某某家发现柏树瘤44根是他一人在岔口沟里山上偷锯的。2015年11月27日立为刑事案件。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27日10时20分,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在封某某家发现新伐的五堆柏树瘤共194根,其中“5”号堆是韩某某一人在岔口沟山上偷锯的。2015年11月16日,韩某某投案自首。3、证人封某甲证实,2015年7月27日,森林公安找到他说封某某家藏有柏树瘤,让他联系封某某,他给封某某打电话问是不是家里放有柏树瘤,封某某说有,他找了个榔头把封某某家窑洞锁子砸开,第一孔和二孔窑洞里放有五堆柏树瘤,他让封某某回家把事情说清楚,封某某说这五堆柏树瘤只有两堆是其在山上偷锯的,剩余的三堆是高志明、杨开军、韩某某的,清点的五堆共是194根,封某某不敢回来,随后几天手机关机联系不上了。4、检查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5年7月27日10时30分至11时20分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依法对富县茶坊镇油坊塬行政村北面第一家封某某家检查。从西向东第一孔窑洞内放有柏树瘤两堆,之间用门板隔开,靠窗户的编号“5”号共44根,第二堆“4”号共37根,第二孔窑洞内柏树瘤三堆,分别放在窑内后墙东西两角和门口窗台下,窗台下柏树瘤编号“3”号共41根,窑内后墙东角“2”号共38根,窑内后墙西角“1”号共34根。柏树瘤均用棉布、尼龙袋等杂物遮掩,共计194根柏树瘤均为湿木材,材长0.5米至1.5米,0.8米至1米居多,小头直径6厘米以上,柏树瘤两头均为锯截面。5、辨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7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在封某甲的见证下,被告人韩某某在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刑警中队涉案物品管理室对扣押的5堆柏树瘤辨认,经韩某某辨认,编号5的44根柏树瘤是其偷锯的。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7日15时55分至16时40分,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对韩某某盗窃柏树瘤现场勘验:盗窃现场位于富县茶坊镇油坊塬村北腰岘西边的山崖及崖边,距北腰岘约2公里﹤盗窃的两个现场为岔口林场7林班﹥,盗挖现场为有林地,权属国有,现场一:位于北腰岘的西边山崖边,自南向北呈不规则圆弧形,长约300米,盗窃现场崖边树种组成以柏树为主,郁闭度0.5以上,现场二:位于现场一西边的山梁上约100米处,以柏树为主,山坡上散生少量杂木和灌木,现场自南向北一字排开,长约80米,郁闭度0.5以上,坡度19度。韩某某指认了盗窃柏树瘤时伐根11株,留下的柏木梢头11个,柏木伐根均成锯截面,伐根截面颜色呈淡黄色,伐根旁留下的柏木梢头枝叶已变黄,柏木截面直径9厘米至30厘米,伐根高0.3米至1.5米。7、林地权属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涉及的林木属桥北林业局岔口林场7林班小班管辖,归国家所有。8、接受证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17日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扣押韩某某持有的带木质手把手锯长50公分。2015年11月17日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扣押韩某某柏树瘤44根628斤,于2016年1月17日返还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岔口林场。9、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延市价涉鉴字(2015)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44根柏树瘤共628斤,每斤12元,价格鉴定为7536元。10、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了解了柏树瘤子雕刻成艺术品或者做成手链都很值钱。2015年7月初的一天,他去村子后北腰岘山沟边和山梁上转看见长有瘤子的柏树,第二天,他带着手锯开着三轮摩托车到地方后,用手锯锯长有瘤子的柏树,锯了几颗长有瘤子的柏树,从柏树底部锯倒,树头截掉,并截成一米左右的木材,截了17节,又截了一节别人扔掉的树头上的柏树瘤子,总共18节,把这18节柏树瘤子装上三轮车拉回家。第三天,又在北腰岘山梁上锯了11节一米左右的柏树瘤子拉回家。第四天,他带着手锯和化肥袋开着三轮到北腰岘半山上截了15节柏树瘤子,把未套化肥袋的柏树瘤子放在三轮车下面,套化肥袋的柏树瘤子放在三轮车上面,这些都放在院子棚子底下。因害怕被发现,经封某某同意后,把柏树瘤子拉的放在封某某家靠西边的第一间房子里面,封某某当时说,其也在山上偷锯了一些柏树瘤子,准备拉回家一块卖,还可以卖个好价钱。七月中旬封某某还说高志明锯的柏树瘤子要和他的放到一间房里,七月底的一天,封某某打电话说放柏树瘤的事情被森林公安发现了,他听后先躲了,想想迟早要处理,就来把事情说清楚。他听封某某说其家还放有杨开军的柏树瘤。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韩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国有柏树瘤44根,价值人民币7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