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吴继焦、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波,吴继焦,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69号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法定代表人蒋军,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林锐,男,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杜波,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吴继焦,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三教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波,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0号附2号14-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波,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杜波、吴继焦、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杜波、吴继焦、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