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慧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慧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冉,范艳红,郗丽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401号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华电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2512-5。法定代表人:唐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慧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49号长风尚都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6863067-8。法定代表人:张毅冉。被告:张毅冉,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告:范艳红,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告:郗丽爱,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慧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冉、范艳红、郗丽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毅冉、范艳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毅冉、范艳红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毅冉、范艳红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梅 俊人民陪审员 姚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