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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连红与任彦军、任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连红,任彦军,任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申连红,又名申连红,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彦军,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继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连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任彦军、任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任彦军、任继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申连红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要求本院在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