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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明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刑初81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明海,居民。因吸毒于2015年9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明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梁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