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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华登发诉被告曾垂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登发,曾垂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609号原告华登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垂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登发诉被告曾垂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登发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登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华登发负担。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