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住所长吉北线2.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丙秋,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立武,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铁明。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宝新,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提供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名下车辆一台(一起马自达6牌轿车,及荣宝新名下车辆一台(森雅牌轿车,和刘彬名下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406393**号)作为和解协议履行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提供担保的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台(一汽马自达6牌轿车,及荣宝新名下车辆一台(森雅牌轿车,和刘彬名下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406393**号)。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