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1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1民特14号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聘凡,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运西农副业基地东侧600米。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1、依法裁定准予对抵押人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2、依法裁定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2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所欠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立案后依特别程序于2016年4月7日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卜聘凡到庭参加审查,被申请人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借款额度为220万元,使用该循环借款额度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借款利率以借据利率为准,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冷凝器、反应釜等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为其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在申请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22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同日,双方办理了编号为苏H8-0-2014-105动产抵押登记书。201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20万元,并立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年利率为11.36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故申请人申请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二、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述机械设备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欣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范围。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