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与姜治成、宁洁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姜治成,宁洁荣,王玉兰,姜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法定代表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姜治成。被执行人宁洁荣。被执行人王玉兰。被执行人姜林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治成、宁洁荣、王玉兰、姜林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标的额为84820.72元,未执行26303.93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商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