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奉化市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2388号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横涨村。法定代表人:潘亚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君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奉化市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900926314)。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状元坊路197号。法定代表人:汪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