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丽君卓某某,杜南京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833号原告卓丽君卓某某(曾用名卓满意),女,1977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7********,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港头镇板桥村桥**组**号。被告杜南京杜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5********,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港头镇板桥村桥**组**号。原告卓丽君卓某某诉被告杜南京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鹏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杜南京杜某某经本院合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丽君卓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婚礼,于1999年1月29日在新沂市港头镇政府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3日生育一子杜一凡日生育一子杜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不顾家庭,经常赌博,经多人劝和仍不改正,夫妻双方感情现已破裂。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南京在答辩期内未答辩被告杜南京杜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1996年双方确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农历12月22日举办婚礼,1999年1月29日在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杜一凡日双方生育一子杜某甲。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由此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子女、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由同学而为情侣,并最终确立婚姻关系,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存续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卓丽君卓某某与被告杜南京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卓丽君卓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