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伏永兴与被告伏冬、伏波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永兴,伏冬,伏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731号原告伏永兴,男,1951年出生,汉族。被告伏冬,男,1985年出生,汉族。被告伏波,男,1992年出生,汉族。原告伏永兴与被告伏冬、伏波赡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永兴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伏永兴负担。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