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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黄明春、刘球兰买卖合同纠纷2015太民初101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黄明春,刘球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琼委托代理人:邹剑波,该司职员。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明春被告:黄明春,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刘球兰,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铎公司)与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黄明春、刘球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印象公司、黄明春、刘球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一批书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二十日内被告交货给原告,并于合同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25000元。交货时间已到被告却一拖再拖。与此同时,原告也被自己的客户催促该批货物迟迟未能交货面临支付违约金压力。2014年5月5日原告亲临被告工厂才发现已人去楼空,之后半个多月原告采取工厂蹲守、走访等途径寻找被告均未果。无奈,原告只好另找工厂加工该批货物,逾期交货给自己的客户,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订货定金25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等12000元。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无答辩。被告黄明春无答辩。被告刘球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原告天铎公司与被告印象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印象公司订购桌上小柜一批782个,单价55元,合同总价43010元,并约定交货日期为订单确定后20天,付款方式:预付30%定金进行排产,余款到账发货。当日,原告向被告印象公司提供的账号支付货物定金25000元。后被告逾期未发货,原告到被告工厂发现工厂已无人,多方寻找被告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明春、刘球兰。上述事实,有订购合同、银行结算卡业务凭证、报警回执、被告印象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通用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印象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预付了25000元作为货物定金,被告印象公司却未按时交货,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现原告要求偿还25000元定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因原告与被告印象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中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因被告印象公司违约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故其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公告费12000元,对于误工费、差旅费,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误工费、差旅费属于诉讼活动必要的开支;对于公告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综上,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公告费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印象公司的股东黄明春、刘球兰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被告黄明春、刘球兰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印象公司的股东黄明春、刘球兰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黄明春、刘球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偿还25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688元,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37元。原告珠海天铎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225元本院不予退回,其中688元由被告广州印象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静仪人民陪审员  邝嘉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月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