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702民初93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5日。委托代理人薛静,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