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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付勇与付天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勇,付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付勇,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彦萍,系老河口市光华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天胜,男,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贺文胜,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勇与被告付天胜土地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