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付勇与付天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勇,付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付勇,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彦萍,系老河口市光华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天胜,男,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贺文胜,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勇与被告付天胜土地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