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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丰空调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佳蓓商贸有限公司、还泉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华丰空调有限公司,盐城市佳蓓商贸有限公司,还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华丰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北龙港社区龙潭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干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佳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北路204号。法定代表人还海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还泉业,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城市华丰空调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