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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凯与朱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凯,朱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829号原告:汪凯,个体户,住。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喜,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凯与被告朱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凯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汪凯负担。审判员  倪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