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凯与朱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凯,朱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829号原告:汪凯,个体户,住。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喜,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凯与被告朱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凯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汪凯负担。审判员 倪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