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贺林杰与民生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林杰,民生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77号原告贺林杰(曾用名贺东阳),男,汉族,生于2002年1月1日,住河南省南召县。法定代理人薛之贵,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日,住址同上,系原告贺林杰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新田,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生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41502-0负责人王春玲,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许祥,男,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林杰与被告民生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寿险南阳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有调解意向,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德松审判员 盛吉江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