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关永新与程旭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新,程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关永新,男,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程旭红,女,汉族,壶关县人,农民。关永新与程旭红离婚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01779号及本院作出的(2015)壶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旭红银行账户存款3441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4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