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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770号原告赵伟名,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石成斌,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刘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