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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奚慧与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54号原告奚慧,女,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雷,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汤秀红,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管乐,女,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奚伟,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秀红。原告奚慧诉被告管雷、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树雄、戴勤、人民陪审员张龙宝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慧的委托代理人吴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雷、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慧诉称,2013年7月10日,被告管雷因经营需要资金,故向原告借款,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期、利率、利息支付、违约责任和担保等。被告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管雷的还款等责任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依约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给被告管雷,后被告管雷未按约还款,原告数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管雷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判令被告管雷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管雷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判令被告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管雷的还本付息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管雷、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管雷因经营需要资金,故向原告借款,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期、利率、利息支付、违约责任和担保等。被告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管雷的还款等责任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依约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给被告管雷,后被告管雷未按约还款,原告数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借据、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支票、还款计划、律师费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欠款,理应向原告返还,被告拖延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原、被告虽在借款合同中有所约定,但律师费过高,本院根据相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人民币30,000元。被告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奚慧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管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奚慧支付主文第一项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7月10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管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奚慧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汤秀红、管乐、奚伟、上海竹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由被告管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树 雄审 判 员  戴 勤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