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古交市荣世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荣世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商初字第61号原告古交市荣世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兰滩。法定代表人XX魁,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住所地古交万达商城。负责人郝永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交市荣世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原告古交市荣世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古交市荣世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负担719.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张贵平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