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民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献、段长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献,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长有,李建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伊水路伊水明珠。法定代表人:罗来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金波,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段长有。原审被告:李建万。上诉人李红献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段长有、李建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红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红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娜审判员 周艺军审判员 甄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