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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熊卫星与虎振芳、方剑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卫星,虎振芳,方剑,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355-1号原告熊卫星。被告虎振芳。被告方剑,系被告虎振芳之子,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周丽萍,系被告虎振芳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卫星诉被告虎振芳、方剑、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卫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虎振芳、方剑、周丽萍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虎振芳、方剑、周丽萍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由原告熊卫星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