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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善威与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善威,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宁善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