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聪与黄鸿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聪,黄鸿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徐聪,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源山,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鸿毅,自由职业。徐聪与黄鸿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黄鸿毅偿还给原告徐聪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黄鸿毅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