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国桥与被执行人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桥,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国桥与被执行人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辉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国桥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83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辉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且案件款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7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