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财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于瑞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东,于瑞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财保143-1号申请人:王晓东,男。被申请人:于瑞坤,男。申请人王晓东与被申请人于瑞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鲁1122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解现国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月凤 微信公众号“”